關于非招標采購方式以及相關條例規(guī)定
非招標采購項目作為相對較為寬松的工程項目,也是需要遵守嚴格的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其中對于非招標采購方式等方面都需要有不容忽視的了解掌握。
《非招標規(guī)范》中不同采購方式和采購組織形式的適用范圍見下表:
談判采購
(1)采購人不能準確提出采購項目需求及其技術要求,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后研究確定的;
(2)采購需求明確,但有多種實施方案可供選擇,采購人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從而優(yōu)化、確定實施方案的;
(3)采購項目市場供應競爭不充分,已知潛在供應商比較少,或已通過公告邀請方式驗證有效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
詢比采購
采購人可準確提出采購項目需求和技術要求、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采購項目。
競價采購
技術參數明確、完整,規(guī)格標準基本統(tǒng)一、通用,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采購項目。
以價格競爭為主的物資出售、權益出讓等交易活動,可參照競價采購方式實施。
直接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2)為了保證采購項目與原采購項目技術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的;
(3)因搶險救災等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需要進行緊急采購的;
(4)為執(zhí)行創(chuàng)新技術推廣運用,提高重大裝備國產化水平等國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購的;
(5)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yè)秘密不適宜進行競爭性采購的;
(6)潛在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且依法有資格能力提供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框架協(xié)議
難以確定采購計劃的應急、零星需求采購,或者需要頻繁、重復組織采購同類工程、貨物或服務的采購。
今天,我們在這篇來看看非招標采購項目中經常出現(xiàn)的各個問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用。
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適用87號令嗎?
答:不適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適用于財政部74號令,87號令適用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在競爭性談判中,第一次報價需要在唱標時公開報出來嗎?
答:不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談判現(xiàn)場只有兩家供應商到場,可以進行談判嗎?
答:不可以,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采購項目采用非招標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財政部門審批?
答:不是都需要,有個前提:如果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條。
參與競爭性談判項目供應商的資格性審查由誰負責?
答:由談判小組來負責。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可采用綜合評分法嗎?
答:在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中,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所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適用最低評標價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從發(fā)出談判公告到開標用時多久?
答:74號令明確,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那么就要看題中所述的4天是否少于三個工作日。如果少于三個工作日,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如果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就可以。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可就供應商報價進行磋商嗎?
答:不可以,磋商是針對磋商文件進行的。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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